求包養網心得烈顯倫前年夜法官論噴鼻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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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顯倫前年夜法官論噴鼻港國安法   

作者:烈顯倫(Henry Litton)/文 ;田飛龍/譯        

來源:譯者授權包養行情儒家網發布  

 

【按】2022年11月28日,噴鼻港終審法院判決駁回律政司最終上訴,維持黎智英聘請英國年夜律師的決定,噴鼻港特首提請中心釋法。噴鼻港國安法若何準確懂得和適用?噴鼻港司法究竟怎么了?噴鼻港司法獨立與法治走向若何?烈顯倫前年夜法官的《噴鼻港司法的未來》中的司法批評與建議值得關注。本公號選取書中論及噴鼻港國安法的一章,以增進學界與公眾對“一國兩制”憲制次序、噴鼻港基礎法與噴鼻港國安法的規范性懂得和辨識。

 

一、佈景

 

在噴鼻港存在諸多由殖平易近地當局遺留下來的法令,以一種隨意的方法處理觸及國家平安的某些復雜事務。這些法令可見于《刑事罪惡條例》第一部門、《社團條例》和《官方機密條例》。

 

這些法令在噴鼻港不再作為英國直轄殖平易近地(crown colony)之后完整缺乏以用來處理有關國家平安事務。這一點獲得了基礎法草擬者的承認:因此訂立了第23條。該條款請求1997年7月1日成立的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當局自行立法制止叛國、決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當局以及與外國實體進行勾結的行為。

 

在移交噴鼻港之前的短暫時間里,殖平易近地當局嘗試過修訂晉陞這些法令。但這一嘗試因未能獲得立法局的支撐而掉敗。

 

二、落實23條立法的嘗試

 

2002年9月,包養軟體國安立法再次提起,當時的噴鼻港特區當局發布了一份旨在落實基礎法23條立法的咨詢文件。特區當局意志滿滿。文件第1.4段陳述道:

 

“世界上一切國家……都在其成文法典中載有明確的條款用于預防和懲治迫害國家主權、領土完全與平安的犯法。是以,當一國之國平易近在享用國家所供給之保護的同時,每個國民也都有相應的義務往保護國家,不從事威脅國家保存的犯法行為,并支撐旨在制止這些行為的有關立法。”

 

有關立法提議考量了一切關于個人不受拘束的憲法保證范圍:言論不受拘束、表達不受拘束、出書不受拘束、免于肆意拘捕及侵進室第的不受拘束,等等。

 

在觸及叛國罪時,時任律政司法令政策專員(Solicitor-General)解釋道:

 

“擬議的叛國罪的新罪狀將會比現行罪狀范圍更窄。因此它不會對言論不受拘束施加任何新的限制。在擬議條款中,有關言論達到叛國罪標準的獨一情況就是唆使一名外國人進侵中華國民共和國或許協助與中華國民共和國處于交戰狀態的公共敵人。例如,假如中華國民共和國與某個外國處于交戰狀態,一個噴鼻港居平易近為敵人進行戰爭宣傳……”

 

這份咨詢文件發布后,噴鼻港社會本應發生的情況是成熟的討論。遺憾的是,社會中聲稱代表噴鼻港國民的某些人采取了一種意識形態化的立場,主張立法提議是對噴鼻港自治的一種攻擊。

 

在《國家平安條例(草案)》(立法條款)于2003年2月提出之后,抵抗的氣力驟然匯聚。同年7月,噴鼻港年夜律師公會(the Bar Association)發布立場文件,聲稱其“強烈反對”推動法案進進二讀的任何嘗試,并表現法案代表了對噴鼻港居平易近權利與不受拘束的一種威脅。

 

這一立場為若干年夜眾化的報紙所采納。思慮著的人們沒有為成熟的反思給出任何空間。該法案旨在維護噴鼻港社包養網推薦會長期好處的基礎事實已被喧囂抗議的聲浪所淹沒。平易近粹主義獲得了把持權。未來的混亂之種已然埋下。

 

一場年夜眾抗爭運動被組織起來。老幼人群一路走上街頭。結果就是法案被最終撤包養網VIP回,只留下那些搖搖欲墜的殖平易近地法令來對抗針對國家平安的種種攻擊。

 

那時的事務擴散到全球之后,全球顯得相對平靜。在噴鼻港落實23條立法的憲制需求被擱置了,隨后出現了行政長官剩余任期的更替交代。

 

三、2019:分歧的世界場景

 

疾速轉向2019年。世界場景已年夜有分歧。國家間的緊張關系疾速上升,并伴隨著貿易戰,而網絡戰也敏捷進進了公共沖突領域。南中國海的海軍沖突成為一種現實能夠性。

 

從國內來看,現狀似乎加倍充滿危險。

 

在2019年2月出現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年夜眾抗爭事務之后,暴力開始在街頭舒展,形勢不斷緊張升級。同年7月,立法會年夜樓被闖進和肆意破壞。噴鼻港中聯辦懸掛的國徽被涂污。接著是針對公共設施的年夜規模縱火和破壞。內地佈景的商舖及辦公室成為攻擊對象。那時,噴鼻港各區域形同戰場。抗爭運動已然演變為一場暴動,旨在摧毀警權并顛覆當局。存在強無力的證據證明這些連續的暴動獲得了內部勢力的支援。沖突一線的歹徒裝備傑出,有著保護性的施暴設備和兵器級的防毒面具。

 

正如梁振英師長教師(後任行政長官)在2019年5月25日所言:由于噴鼻港在超過20年的時間里未能完成國家平安立法,它就成了意圖破壞公共次序的那些外國敵對勢力輕易攻擊的目標,并能夠被應用來作為一場更廣泛權力沖突的代表平臺。

 

在上述情況下,升級和完美國家平安法的軌制需求就顯得很是急切了。

 

四、立法機構的癱瘓

 

在2019年的年夜部門時間里,立法會是無法運作的。除了財政事務包養感情外,它最基礎不克不及夠像一個立法機構那樣正常運作。5月18日禮拜一,電視上捕獲到的立法會議事廳里的一次變亂說明了一切。議員們就像一群游戲場里的老練兒一樣喧囂吵鬧;一張快照傳播全球,此中一名議員尖叫著沖撞起來,被從立法會議事廳里強制驅逐出往。

 

20包養一個月價錢19年10月,騷亂達到了危機爆發點。數以千計的請願者因街頭暴力行為被捕,但很少有人被審判和科罪包養平台。闖禍者的成分查證是一個年夜問題。法令請求被逮捕人士必須在48小時內提堂,否則就必須釋放。缺少成分查找就不成能對他們提起檢控。假如他們不接收警務保釋條件,就必須無條件釋放,繼續從事他們的暴力抗爭。

 

噴鼻港的刑事司法體系好像立法機構一樣變得無法運轉。

 

為了協助警方的成分查證及剝奪闖禍者的匿名偽裝的方便,行政長官行使其《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的權力,制訂通過了《制止蒙面規例》,但有關立法被噴鼻港高級法院顛覆。

 

就在法院否決行政長官緊急權力的同時,噴鼻港中文年夜學被請願者占領,他們還封鎖了噴鼻港理工年夜學四周的跨海地道。港鐵車站被嚴重縱火毀壞;路況系統自願中斷;被認為“親北京”的機構遭到野蠻攻擊。但是法院似乎與現實的危險很是隔閡,對噴鼻港的管治不負任何責任。

 

2019年10月15日,當行政長官列席立法會台灣包養網會議并宣讀其2019年度施政報告時,被暴力打斷發言,并不得不被護送離開會場。她最終通過視頻情勢宣讀了施政報告。

 

在噴鼻港,似乎沒有什么法令可被通過以處理正在發生的暴亂。

 

2019年余下時間里的請願暴力在噴鼻港街頭愈演愈烈,只要差人竭力應對。對請願者的逮捕繼續進行,有時冒著警員的性命危險,但很少有人被提堂檢控。

 

2019年在一片慘淡中結束。

 

五、2020:一場新的危機  

 

2020年3月,另一事務在噴鼻港社會爆發:新冠疫情。碰上了純粹了好運氣,《預防和把持疾病條例》賦予行政長官的緊急權力,使她可以通過把持疾病傳播的管控辦法。可是反當局運動絕不襄助包養妹當局。這一運動的獲得了很好的資助和組織。嚴重的公共危險狀態,如2019年10月宣布的那樣,一切照舊。假如沒有警隊的忠誠與勤懇,法令和次序必定會最終崩潰。

 

從2019年6月起,嚴重的公共次序犯法就不是孤立的事務。他們有著特別策劃,接收了所謂的“黑群”(black-bloc)戰術,觸及小型mobile_phone群組以及由資助者完整支撐的前線攻擊小組;不過只要一小部門人被科罪;年夜部門人涉嫌不符合法令集結及其他類似違法行為。沒有人被包養價格ptt控諸如蓄意謀殺、嚴重人身傷害、縱火以及對路況設施的刑事毀壞之類的嚴重罪惡。

 

致命兵器、彈藥及爆炸品被發現和拘留收禁。從任何觀點來看,這里都存在與刑事犯法行為相關的可怕活動。這些行為背后有著集團犯法的意圖,嚴重威脅到國家平安。噴鼻港特區當局沒有才能處理這類暴亂。

 

六、國安法:立法宣佈

 

在這些挑戰情況下,對噴鼻港福祉有著至上責任的中心當局參與了。

 

2020年5月27日,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宣布將制訂一部法令來保護噴鼻港和國家。

 

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副委員長發布的立法解釋說明文件表白:“必須在國家層面采取辦法以樹立健全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令軌制和執行機制。”

 

人年夜決定草案強調了這一立法提議背后的基礎政策: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一旦立法通過,相關法令將由噴鼻港法院依照通俗法進行管轄執行:一種基于無罪推定和消除公道懷疑的法令體系。噴鼻港法院還將信仰這樣的規則,即與犯法行為不直接相關的偏見證據必須被消除。

 

基于相關的佈景事實,沒有哪個感性的人會將人年夜的蒲月決定視為對1984年包養網站《中英聯合聲明》的違反以及噴鼻港“一國兩制”政策的終結。

 

但是那恰是彭定康(末任港督)在人年夜決定墨跡未干時刻的主張。該主張獲得了其他東方領導人聲明的響應。全球各年夜媒體撿起了這一論調。《澳年夜利亞人》(The Austrian,澳年夜利亞國家報紙,2020年7月3日)的一名資深編輯用了這樣的標題:“中國在破壞‘一國兩制’的拳擊賽中獲勝了”。

 

連篇累牘地,諸如BBC和ABC這樣的頂級新聞媒體一個鼻孔出氣,將街頭黑暴分子視為“平易近主請願者”,似乎擬議中的國安法就是為了鎮壓戰爭請願,卻絲毫沒有說起那些有組織幫派的謀殺性活動和年夜規模破壞行為,以及他們沖擊差人和顛覆當局的顛覆性嘗試。這些媒體對被恐嚇與緘默的噴鼻港年夜多數人沒有表達任何同情,而后者的性命和生計已遭遇嚴重的毀壞。

 

七、噴鼻港國安法:如期而至

 

噴鼻港國安法終于頒布,并在2020年7月1日正式實施。

 

開門見山必須強調一個最基礎點。這是一部處理針對整個國家而不只是其小型的特別行政區噴鼻港之現實威脅的法令。正如後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所言,噴鼻港正被應用來作為一場更廣泛權力沖突的代表平臺。為了處理這一威脅,強無力的法令是需要的。簡要審視比較一下東方國家的法令,也會發現同樣強無力的軌制辦法。american的《愛國者法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在2019年中的所謂暴亂攻擊噴鼻港街道與機構之前,噴鼻港被世界認為是高度不受拘束和平安之地。在由加圖研討所和費雷澤研討所配合發布的、覆蓋全球162個國家與地區的“個人不受拘束指數”(the Human Freedom Index)排名中,噴鼻港在2018年位列全球第三,僅次于新西蘭和瑞士,排在澳年夜利亞和加拿年夜之前。英國和american排在第17位擺佈。

 

怎么能夠在那之后不到兩年時間內,噴鼻港就成了因侵略人權而被american制裁的對象,也因類似的侵略指控以及對《中英聯合聲明》的違反而遭遇英國的尖刻攻擊?獨一公道的解釋只能是,噴鼻港在一場更年夜范圍的全球性沖突中被應用作為了一顆棋子。損害噴鼻港就是損害中國。

 

八、普通原則:噴鼻港國安法

 

噴鼻港國安法第1條規定了該法的普通原則,而該法的剩余條款需由法院根據這些原則的佈景加以解釋。

 

該法起首表述的立法目標在于確保“堅定不移并周全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最后的兩個立甜心寶貝包養網法目標在于“堅持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證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居平易近的符合法規權益”。

 

在檢控該法所涉犯法行為時,規定于基礎法上的一切保證機制均有用。該法第5(2)條規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證犯法嫌疑人、原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法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許宣佈無罪的,不得就統一行為在予審判或許懲罰。”

 

九、該法覆蓋的罪惡

 

噴鼻港國安法第三章規定了四包養心得種罪惡:決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可怕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迫害國家平安罪。

 

埋怨這些罪惡規定太過寬泛與含混是誤導性的。這些罪惡的每一種罪狀的范圍是足夠清楚的。

 

我們可以2021年1月初以顛覆罪嫌疑對55人的逮捕為例。他們所有的或部門人難道沒有串謀破壞立法會的職責女大生包養俱樂部與效能的實行嗎?假如有關事實確鑿(消除公道懷疑),他們就可被控噴鼻港國安法第22(3)條下的具體罪惡。

 

或許我們再以噴鼻港國安法第29條有關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迫害國家平安罪為例。該條款涵蓋一系列具體行為,包含引發外國或實體制裁噴鼻港特別行政區,或許撤消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特別貿易位置。在這些行為語境中什么構成“勾結”是包養網推薦一個事實問題,該問題需求法庭依據通俗法原則并聚焦于事實自己加以解決。該條款的措辭自己并無疑議。

 

總之,存在對過度檢控的防范辦法。噴鼻港國安法第41(2)條規定,若無律政司長的書面批準,不得提起國安法上的任何檢控。

 

十、維護國家平安的機構

 

正如2020年5月人年夜決定中的構想,一個國家性機構被創設出來以完美噴鼻港國安法的執行機制:駐港國安公署,依據該法第五章設立,是隸屬于中心國民當局的法定機構。該機構有著寬泛的法定職責,好比第49(3)條規定“搜集剖析國家平安情報信息”。

 

但它也存在沒有充足界定明白的職能,即第49(2)條:“監督、指導、協調、支撐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平安的職責”。

 

還有個問題有待廓清:該機構被賦予在噴鼻港的執法權力了嗎?因為第49(4)條規定該機構的職責包含:“依法辦理迫害國家平安犯法案件”。

 

“辦理案件”意味著諸多事務。但事實依然是:調查法式中的各個步驟——除了第55條規定的三種管轄破例情況——完整由噴鼻港當地差人機構和律政司掌控。是以駐港國安公署“辦案”必定需求通過那些當地執法機構來實施;不存在別的獨立機構能夠完成相關的執法職能。

 

十一、國安法下的差人權

 

噴鼻港國安法第43條規定了差人權力清單。這些權力條款在噴鼻港法令圈內形成了一種躁狂癥。一份簽名夏博義(Paul Harris SC,現為噴鼻港年夜律師公會主席)、每日天期為2020年8月29日的文件,在年夜律師公會成員間傳閱,此中提到噴鼻港國安法第43條“在創建一個差人國家方面走得太遠了”。這完整是一種夸年夜其詞。

 

在這些調查權限,有一項是這樣規定的:

 

“(3)對用于或許意圖用于犯法的財產、因犯法所得的收益等與犯法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沒收;”

 

夏博義的文件聲稱這一項權力“規定了警方可以無需法庭號包養網單次令即可沒收財產。這是對基礎法第6條有關私家財產權保護條款的違反。”

 

作為年夜律師公會主席,他的言論太不謹慎了,令人無比遺憾。這種言論是在誤導其律師同業,導致他們對整個軌制設定采撤消極態度。

 

假如第43條構造公道的話,一家銀行在警方請求“凍結”時可以出于審慎考慮臨時暫停某個賬戶的運作,以便警方有時間向法庭申請號令。不過,最終意義上,凍結財產依然需求一份法庭號令。該項權力自己特別規定警方需求“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

 

向誰“申請”呢?顯然就是法庭。

 

十二、國安法第55條

 

噴鼻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當局或許駐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平安公署提出,并報中心國民當局同意,由駐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平安公署對本法規定的迫害國家平安犯法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觸及外國或許境外勢力參與的復雜情況,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當局無法有用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平安面臨嚴重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夏博義在其文件中聲稱:“這能夠是噴鼻港國安法中最值得反對的條款。”

 

何故值得反對呢?顯然,假設該條第(2)、(3)項描寫的事務一旦發生的話,沒有人會埋怨該條款的實際適用。是以任何關于第55包養app條的公道論辯都應當集中于第(1)項。

 

必須記住,該法不是簡單處理噴鼻包養sd港內部事務;一個感覺上屬于處所性的事務能夠有著廣泛的全國性影響。假如噴鼻港被應用作為一場更年夜范圍之權力沖突的代表平臺,其影響就會遠遠超越當地法庭掌控的范圍。為這一能夠性預設處理機制是明智的。

 

當然,這些條款一旦被觸發,我們必須假定它們會獲得良性的實施。

 

舉例來說,北京針對一個生涯于噴鼻港的永遠居平易近采取本條規定的法令法式。這名原告會被怎樣送往北京受審呢?簡單講,需求根據內地法庭的號令。根據噴鼻港國安法第57條,由內地司法當局簽發的法令文件在噴鼻港“具有法令效率”。該號令會被傳遞給噴鼻港警方。噴鼻港警方會怎么反應呢?將嫌疑人直接裝進囚車并空運到北京?

 

噴鼻港處所差人遭到《差人條例》(the Police Force Ordinance)的規管。更能夠發生的情況是,該嫌疑人被第一時間押送到一名裁判官眼前,以尋求轉送北京的法庭號令。

 

夏博義在其文件中聲稱:“嫌犯移交……只能夠以武力拘押的方法進行,并由內地平安機關執行,因為現行法令上沒有將噴鼻港永遠居平易近移交內地包養網單次的符合法規權力。”

 

這就假定了內地當局將會以不符合法令方法達成其目標。這一假定導致公道的對話無法展開。

 

十三、國安法:違反聯合聲明?

 

在另一份類似文件中,夏博義辯稱,噴鼻港國安法:

 

是“對’一國兩制’原則的最基礎違反,包養合約將關于自治的憲制保證轉變為可以肆意撤銷的純粹許可”(第23段);

 

“從最基礎上摧毀了噴鼻港法令體系的完全性”(第34段);

 

“廣泛地廢棄了在聯合聲明中規定的義務”(第41段)。

 

這些都是所謂的年夜詞。從年夜律師公會主席的口中說出,其影響力是宏大的。

 

十四、聯合聲明的本質是什么?

 

對此問題,寬泛而言,有兩種觀點。

 

其一:聯合聲明為噴鼻港的長期戰爭與繁榮奠基了基礎;它將北京依據“一國兩制”原則樹立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包養軟體基礎政策予以固化。依據中國憲法第31條,噴鼻港基礎法將“一國兩制”原則具體化,從1997年7月1日起實施,而中心當局對噴鼻港特區的發展負有至上的責任。這將允許噴鼻港以其獨特的特征而成長與演變,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安享舒適位置。以這一立場來看,聯合聲明是一個關于噴鼻港在結束殖平易近時代后長期發展的一個公式。

 

其二:聯合聲明實際上只是一個劇場片斷的腳本;是不受拘束資本主義的一個秀場,在五十年時間內出演,在2047年6月30日半夜時分閉幕。秀場結束。燈光熄滅。臺上的演員可以風光一時,贏得喝采,賺得年夜錢。時間會來告別。

 

十五、哪一種觀點正確呢?

 

許多批評家將“一國兩制”原則描寫為中英兩國當局艱難博弈的結果。這遠非本相自己。

 

早在這兩個主權體開始協商談判之前,“一國兩制”的政策就已確定。例如,在1982年1月11日的一次講話中,鄧小平師長教師就已提交“一國兩制”適用于臺灣,“也同樣適用于噴鼻港問題”。

 

正如噴鼻港基礎法序文所稱,噴鼻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門。中國恢復對噴鼻港行使主權自己無需協商談判。這在《中英聯合聲明》第1條中有規定:“中華國民共和國當局聲明……決定于1997年7月1日對噴鼻港恢復行使主權。”

 

對噴鼻港未來的設定考慮到噴鼻港的“歷史和實際”。這些實際情況的此中一項是,新界租約將要到期。缺乏新界,噴鼻港的割讓部門——九龍半島和噴鼻港島——就會難以維持。英國當局接收了這些現實并批準中國適用于噴鼻港的基礎原則具有用力。

 

這一點在《中英聯合聲明》第2條中獲得承認:“聯合王國當局聲明:聯合王國當局于1997年7月1日將噴鼻港交還給中華sd包養國民共和國。”

 

《中英聯合聲明》隨后描畫出了噴鼻港高度自治適用的特定領域:海關、公共財政、貨幣事務、貿易工商業、船運設定、平易近用航空、社會服務,等等。

 

十六、噴鼻港:一個演變中的社會

 

但是,這不是一種凍結在時間里的固化設定。它給出了一個生機勃勃的社會的演變空間。隨著環境的變遷,法令必須改變和調適,以確保噴鼻港依據“一國兩制”原則長期舒適地存續。

 

噴鼻港國安法恰是噴鼻港依此原則演變過程的一個步驟。

 

2020年7月1日,在噴鼻港特區行政長官將國安法刊憲頒布后,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發布了關于噴鼻港國安法立法及其完全適用的說明。此中說起:

 

“為了支撐落實‘一國兩制’,該法充足考慮了兩制差異和噴鼻港的實際情況。該法結合了維護國家平安的全國性法令,并與噴鼻港現行法令體系相兼容。”

 

該說明繼續寫道:“該法明確規定在維護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平安時,人權必須獲得尊敬和保護。權利和不受拘束,包含言論不受拘束、新聞不受拘束、出書不受拘束、結社不受拘束、集會不受拘束、游行請願不受拘束,這些由噴鼻港居平易近享有的不受拘束必須依法予以保護。噴鼻港國安法同樣反應了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包含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保護不受雙重處罰的權利、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和接包養一個月收公平審判的權利。”

 

很顯然,噴鼻港國安法尋求與噴鼻港法令和實踐的結合及兼容。可是,歸根結底,當存在法令規定紛歧致時,噴鼻港國安法優先(第62條)。

 

十七、社會領袖們實施法令的責任

 

在此情況下,社會領袖們的責任就在于竭盡全力確保新法有用實施,實現其法定目標,此中重要的就是“周全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至于律師和司法官員,肩負同樣的責任,或許責任更年夜。

 

他們的任務在于確保在新法實施過程中通俗法原則的獲得有用及合比例的適用。法庭若何處理新法實踐中提出的問題,將是對法庭特質的真實考驗。

 

在此語境下,夏博義關于噴鼻港國安法第2條的主張就是自尋煩惱。

 

十八、噴鼻港國安法第2條

 

這一條規定如下:

 

“關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法令位包養違法置的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的最基礎性條款。噴鼻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不受拘束,不得違背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2條說起的噴鼻港基礎法的兩個條款規定,噴鼻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個處所區域是中華國民共和國的一部門,享有高度自治,并直轄于中心國民當局。

 

對通俗人而言,這一條是顯然的和沒有爭議的。但是年夜律師公會主席否則。夏博義將第2條歸進“極有問題”之列。他聲稱:“鑒于噴鼻港存在強勁的外鄉主義運動,此中一些堅定分子支撐港獨……該法第2條的意圖似乎在于剝奪任何被指控決裂罪惡的人……進行任何意義上的如下辯護,即他們在呼吁港獨時是外行使受憲法保護的權利。”

 

“呼吁港獨”。這是什么意思呢?是在戈壁空氣里呼吁嗎?孤登時站著呼叫招呼,還是洗澡時呼叫招呼?抑或意味著煽動港獨的結果并誘使別人走上雷同的途徑?這不恰是在煽動破壞國家統一,尋求讓噴鼻港脫離中華國民共和國,從而直接違反了噴鼻港國安法第20(1)條嗎?

 

假設存在一種關于此類指控的抗辯,那也應當是安身事實層面,而不是律師們的狡辯。噴鼻港國包養甜心網安法第2條不會在什么意義上影響到司法結果。關于存在“呼吁”港獨的一種“合憲權利”的觀念,完整是荒謬的。

 

不過有一件事是確定的:煽動別人采取行動破壞國家的完全性,是一種嚴重的犯法。那位年夜律師公會主席又該若何置論呢?

 

十九、噴鼻港國安法:法庭的實施

 

噴鼻港高級法院受理的觸及國安法的第一個案件是唐英杰訴噴鼻港特別行政區案(Tong Yin包養dcardg Kit v.HKSAR [HCAL1601/2020,21/8/2020]),原告曾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面臨兩項指控:(1)煽動決裂國家,觸犯國安法第20條;(2)從事可怕活動,觸犯國安法第24條。

 

他一向被裁判法院羈押,直到三個月后的第二次聆訊。

 

他申請獲取人身保護令,請求當局供給來由女大生包養俱樂部說明他為什么不克不及獲得保釋。當局方面出示了裁判官的號令。這份號令的符合法規性是沒有問題的。這里對人身保護令的適用是無效的。法官駁回了原告的申請。法官聲稱:“對原告的羈押有著符合法規的權威,不存在問題。”

 

這本應是該問題的終結。對法令進行簡短、鋒利和有用的適用。但是法官繼續寫道:

 

“出于對年夜律師呈報資料的尊敬,我們需求處來由戴啟思師長教師(Mr.Dykes)為支撐申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而提出的有關依據。”接著是長達25頁的判決篇幅用來處理聲稱國安法第20、21、24、42與44條“違憲”的主張,此中包養妹徵引了來自加拿年夜、英格蘭、毛里求斯和噴鼻港的案例;同時還徵引了一份關于毒品和犯法的聯合國報告以及一份“關包養俱樂部于《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的指引”。

 

這些呈送資料完整是沒有興趣義的,不應當被加以任何考慮。

 

維護國家平安在中心當局的視野里長短常明白的問題。噴鼻港國安法是一部國家制訂法,通過列進基礎法附件三在噴鼻港實施。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將該法引進噴鼻港實施的立法行為已經通過將基礎法包含在內而完成。怎么能夠還在主張一個噴鼻港法院有權決定國安法的任何條款能否“違憲”?噴鼻港高級法院的管轄權超出邊界延長到了國家層面了嗎?

 

所謂“對年夜律師呈送資料的尊敬”是自找麻煩。當法庭必須處理國安法實施的實質性問題的時候,這是一種幹事方式的信號嗎?

 

為什么必定要有“對年夜律師呈送資料的尊敬”呢?為什么不克不及有司法獨立裁判的強無力實踐呢?

 

二十、噴鼻港國安法第42(2)條:保釋問題

 

這一條款規定如下:

 

“對犯法嫌疑人、原告人,除不符合法令官有充分來由信任其不會繼續實施迫害國家平安行為的,甜心寶貝包養網不得準予保釋。”

 

該條款強調了迫害國家平安行為的嚴重性,并為裁判官和法官在處理國安法下的保釋申請供給了一種指引。

 

當一份保釋申請提交到法庭時,《刑事訴訟法式條例》(the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s.9G(2)條規定了一系列需予考量的原因:原告的佈景、結社情況、職業、財務狀況、安康、精力狀況、先前準許保釋的歷史、晦氣原告的證據分量以及其他與其獲得保釋相關的風險。不過,犯法行為的性質和嚴重性總是第一位的。是以,一個被控謀殺的原告極少在候審期間獲得保釋。

 

根據噴鼻港國安法第42(2)條之規定,當一名犯法嫌疑人被控迫害國家平安罪惡時,裁判官或法官的當務之急是判斷能否存在信任他或她不會從事迫害國家平安行為從而可予保釋的來由。此刻《刑事訴訟法式條例》第s.9G(2)條所列原因可予適用。舉例來說,當該嫌疑人有著眾所周知的“反華”海內聯系并有著可觀的潛逃資源時,就很難讓裁判庭信任一旦準許保釋,其不存在從事迫害國家平安行為的來由:尤其是其海內聯系人處于和噴鼻港不存在押犯雙邊引渡協議的管轄區。

 

二十一、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訴黎智英[HCCP 738/2020]

 

在該案中,李運騰法官2020年12月23日準許黎智英保釋的決定是自尋煩惱。

 

原告黎智英被控噴鼻港國安法第29(4)條下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迫害國家平安罪。裁判官拒絕了原告的保釋申請,將其還押候審。原告上訴至噴鼻港高院,法官準許其附加一系列條件和保證而保釋,此中一項條件是他必須留在居所等待審判。

 

高院法官徵引了《刑事訴訟法式條例》第s.9d(1)條,創設了一種有利于保釋的法令推定。在該條例下,在凡是的保釋案件中,裁判庭會考慮第s.9G(2)條規定的各項原因;然后在權衡過程的結尾,選擇有利于保釋的法定推定;在考慮國安法下的保釋案件時,法官認為第s.9g(2)條規定的考量原因在本質上也是相關的。

 

該法官是以得出結論認為:“雖然在第s.9G(1)條和國安法第42條之間存在分歧側重點,可是后者并未對現行法令和實踐上的保釋申請處理創設出任何極度的或主要的變化。”

 

平心而論,這并不是對國安法第42(2)條的正確解釋。

 

起點是分歧的。在國安法第42(2)條下,法官推理的條件是,一項觸犯國安法的罪惡長短常嚴重的事務。一個勝利獲取保釋的嫌疑人難以被等待再次被逮捕并送交審判。是以,他在監外繼續從事迫害國家平安行為的能夠性是真實存在的。基于第42(2)條制止準予保釋就是當然的。第s.9G(2)條或其他條款列出的原因可以進行考量,但不存在有利于保釋的推定。法令邏輯剛好相反。

 

一個銀行搶劫犯勝利獲得保釋后不成能“繼續實施”諸如銀行搶劫之類的行為:至多,不成能在噴鼻港重復行為。但迫害國家平安的行為分歧。迫害國家平安的行為可以在海內和噴鼻港一樣易于實施。這是顯而易見的常識。

 

跟往常一樣,解釋法令時的過度詭辯導致法官犯了錯誤。

 

二十二、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訴黎智英[2021HKCFA3,9/2/2021]

 

李運騰法官的保釋決定被噴鼻港終審法院顛覆,原告可以繼續向噴鼻港高院申請復核裁判官拒絕保釋的決定。同時,終審法院重申顯而易見的立場:不存在對噴鼻港國安法任何意義上的合憲性挑戰。

 

二十三、噴鼻港國安法:未來的瞻望

 

國安犯法嫌疑人至今尚未成判【作者寫作時尚無判例,之后已陸續包養犯法嗎出現—譯者注】。法庭若何處理那些國安案件對噴鼻港未來而言是事關嚴重甚至決定性的。國安法的司法路徑會是強無力和堅定不移的嗎?抑或法庭還會遭到年夜律師意見的誤導以及法式性挑戰的傾向?法庭會是須生常談那些法令的概況含義,還是在解釋法令時運用其寬泛的常識?

 

這些問題的謎底仍然懸而未決。   

 

(譯文支出烈顯倫:《噴鼻港司法的未來》,田飛龍譯,噴鼻甜心花園港商務印書館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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