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古改制與破舊立新之間的法理言說——王振先《中國現代法理學》評介
作者:周東平
來源:《原道》第40輯,陳明、朱漢平易近主編,湖南年夜學出書社2021年8月
內容摘要:本文旨在梳理中國近代法理學研討概況,考訂中國現代法理學研討先驅王振先的生平及其《中國現代法理學》的出書情況。
在此基礎上,介紹該書定義法理學概念,梳理中國現代法理的來源,提醒道、儒、墨諸家對法的態度,推重并提煉法家法思惟之要點,以及附論法家人物之變法改造等重要內容。進而分析該書能夠存在的對中國現代與東方法令價值取向之間的“誤解”,對法家思惟等的“武斷”懂得,“過譽”中國現代政治家的法治精力等缺乏之處。
本文認為,作為近代中國具有開創性的“法理學”作品,《中國現代法理學》凸起“法理”,反應著一種剛接觸東方法理并以之敘述中國傳統思惟的形式,時代會議室出租烙印俱在。
時至本日,我們尤其應從王振先的人生閱歷、理論抱負與懂得方法,以及平易近國初年的時局,往懂得其托古改制、救亡圖存、破舊立新的良苦專心。
關鍵詞:王振先 中國現代法理學 法理學 托古改制

一、近代中國法理學研討概況
中國現代雖很早就開始應用“法理”一詞,但底本沒有法理學等學科分類,更無所謂法理學史。作為法學專業術語的“法理學”,自1897年康有為編撰《japan(日本)書目志》開始引進,1899年梁啟超在《蒙的士鳩之學說》中也應用該詞,傳進中國至多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是近代東方科學發展的產物。
中國現代法理學也是來源于近代東方法令體系及法學教導體系的引進,并不斷為近代的中國思惟界尤其法政學界所認知和界說,是中國學者將中國現代的法思惟、法理論以東方法理學的體系框架從頭梳理構建的產物。
當時的論述雖然援用大批中國現代典籍,但其歷史分期和知識分類卻是西式的。這種將中國古典資料納進東方近現代知識架構的做法,成為此后中國現代法理學著作撰寫的重要特點,從中共享空間流露出近代西學東漸,中國固有知識傳統所家教經歷的深入改變。
依照何勤華的考證,從清末至1949年,中國共出書了法理學方面(包含法理學、法令學、法學通論、法學概論、法的來源與本質等各個分支)的著教學場地作424種,此中正式冠以“法理學”名稱的有20種(見表1)。
表1 中國近代正式冠以“法理學”名稱之著作20種

此中,王振先所撰《中國現代法理學》是較早面世且獨一屬于“中國法理學史”的專著。學者的觀察還表白,在中國近代法理學的誕生及其成長過程中,梁啟超、嚴復、熊元翰、孟森、王傳璧、吳經熊、丘漢平、阮毅成、章淵若、梅汝傲等人的作品起著主要感化。
此中,“中國法理學史”在近代突起的具體過程年夜約是清末由劉師培開啟其端緒,同時由梁啟超刊布扛鼎之作,發凡起例,初創規矩法式,并奠基宏基。至平易近國時代,又有胡適、王振先等繼往開來,踵事增華,使“中國法理學史”略具規模。
近代的中國現代法理學史之典範文本有三,即梁啟超的奠定之作《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學者均不否認其為較早面世且有開創之功的法理學論著),胡適著重哲學顏色的《中國哲學史年夜綱(卷上)》(商務印書館1919年版)第十二篇“現代哲學的終局”即所謂“‘法’的哲學”部門,以及稍后出書的更具專業性的王振先之《中國現代法理學》。
王振先該書意在積極應對西學沖擊,找尋法理思惟之本源、成績法理思惟之自我,以充盈我國法學理論體系;更在振奮學人文明信念,鑒往察來,以為法治構建的社會心思與學術理論之鋪墊。
此外,吳經熊的論文集《法令哲學研討》(上海法學編譯社1933年版)中,也有相當篇幅是研討中國現代的法理學。
二、研討先驅王振先其人其書
王振先(1882年12月-1967年3月),字復初,號孝泉,福建閩侯人。他是清光緒己酉科(1909)優貢,早年曾就讀于全閩師范學堂,后被選派東渡japan(日本)留學家教,先進私立明治年夜學師范科速成班學習,畢業后再進私立早稻田年夜學專門部政治經濟科,獲政學士學位。
一俟學成回國,王振先旋即受聘新成立的福州烏石山師范學校(前身為全閩師范學堂)附屬小學任教,并充主任一職。他辦學認真,成績亦斐然可觀。1909年8月轉任福州府中學堂教務長,后被委為福建學務公所視學員。
1913年10會議室出租月,被北洋當局錄用為教導部參事。1915年1月曾以“學識醇茂,精研教導,堪以派駐japan(日本)悉心考核,隨時報告”為由,奉派赴japan(日本)考核教導,但同年2月即辭職返閩,受聘為福建協和年夜學講師。
1916年12月經司法部同意獲得律師執業證書。此后,他又歷充福建省教導會會長,福建省教導廳科長等職。1922年12月,福建省議會召開臨時會討論制訂省憲事宜,他被選為九人草擬員之一,后又被推舉為福建省制憲草擬委員會委員長。
1924年春,王振先受聘為廈門年夜學理科國文傳授,重要承擔漢語應用文、作文與演說等課程的教共享會議室學任務。當時廈門年夜學的法科尚附屬于理科,設有政治經濟學系,並且理科歷史社會學系也開設有部門法學課程,是以,他同時兼授諸如法學總論等課程。
根據《廈年夜周刊》相關記載,1926年秋,廈門年夜學成立法科,下設法令、政治、經濟三學系,而王振先所承擔的課程中包含議會法、中國憲法。《廈門年夜學布告(平易近國十五年至十六年,1926-1927)》也把王振先列為“他科教員兼任法科課程者”的名單中。
約于1926年末,王振先離開廈門年夜學前往福州,受聘為福州鶴齡英華書院教師。后在福州執律師業,同時兼任福建華南男子文理學院傳授、福建私立法政專門學校(后改稱福建學院)傳授等職。
1932年10月,王振先擔任福建省財政廳秘書,1943年7月當選為福建省臨時參議會第二屆參議員。抗日戰爭勝瑜伽場地利后,國平易近當局宣布結束訓政,實施憲政,福建省臨時參議會即更名為福建省參議會,王振先于1946年4月被委任為福建省參議會秘書長。
之后,他再次受聘為福建華南男子文理學院傳授并兼文史系主任。1953年1月,福建省文史研討館正式成立,王振先于2月被聘為館員,但因在上海患病,函辭未能就聘。
王振先在廈門年夜學任教期間,除發表《中國現代法理學》著作外,還撰有《福建省憲法之今昔觀》《發出領事裁判權問題》等文。此外,他對財政經濟問題也頗有研討,所著《中國厘金問題》(商務印書館1917年版),是國內學者研討厘金問題的第一部專著,遭到同時代國外學者的留意;另著有《福建財政史綱》,1935年由福建省縣政人員訓練所印行,翌年由遠東印書局出書。
《中國現代法理學》最早由商務印書館第一版于平易近國十四年(1925年)七月,豎排,除“自序”“目錄”外,註釋65頁,是“國學小叢書”之一。至平易近國十八年(1929年)十月,該書納進王云五主編的“萬有文庫”(第一集),繼續由商務印書館出書,註釋50頁。此后,該書在商務印書館先后屢次重版,若有1933年5月國難后的初版,以及1933年7月、1934年、1939年、1945年、1966年版等。
此外,曾憲義主編的《法令文明研討(第四輯)》,曾支出由孫雪峰收拾并以簡體字橫排版的《中國現代法理學》(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8年版,第465-487頁。但將“自序”置于“目錄”之后)。近年來,《中國現代法理學》還作為《近代名家散佚學術著作叢刊》之一,由山西國民出書社2015年影印出書。
該書第一版的版權頁上署有“著者 閩侯王振先”,作者在該書首之“自序”中亦表白:“予既執鞭廈門年夜學,暇輒鉤稽前人所謂法家言者,筆之于書,久而袤然成帙。……”自序的題名為“平易近國甲子(1924)仲冬孝泉王振先識于廈校之囊螢樓”。由此可見,《中國現代法理學》作者王振先的籍貫應是福建閩侯,曾任教于廈門年夜學,是書亦殺青于該校之囊螢樓。
三、《中國現代法理學》的重要內容
一個學科的專業學術思惟史,必須遵守該學科的問題框架、焦點概念和學術體系的基礎限制。王氏著作的專業性,表現在開篇第一章“緒言”即提出焦點概念“法理學者何?研討法令精力之地點,繹其道理,稽其學說,成為有系統、有思惟之一科學問也。……法理學之本義,固在推尋法令之道理”。
他對“法理學”進行專門定義,并以此往界定“中國現代法理學”的內涵和范圍,不至于掉往理據法式。多數學者也認為中國現代雖無法理學之名,但有“法理”和法理學之實。探討中國現代法理學,必定多從“教學軸心時代”先秦諸子思惟中與法相關者進手收拾頭緒。
當然,先秦諸子思惟中的法思惟未必皆可以歸結于“法理”;即使屬于,也并不料味著能納進具有系統性的“法理學”的范疇。職此之故,其研討盡管已經比共享會議室梁啟超、胡適更嚴格地限制在中國現代諸子的法令道理學說,但仍難免間或涉于牽強,易掉精確性。這也是晚期此類著作常見的問題。
“法理學”之焦點問題在于探討法令精力與道理,自難免對“法”字含義的追溯。故次章述“法在我國文字學上之意義”,考釋“法”的詞源、詞義,雖比此前梁氏論“法字之語源”年夜為簡略簡要,卻接收了胡氏著作中的一些資料,言法字最後實含有模范、均平、正派之意義,可見“吾國最後法字之概念,固為均平允直,能立最高之模范標準以制節事物者也。”
“法”義既明,再次述“法在我國思惟史上之位置”。先秦諸子百家中以道、儒、墨、法四家最具代表性。然王氏認為道、儒、墨三家與“法”的概念相往甚遠,“顧三家思惟,教學場地較之法家有其最基礎分歧者焉:道家尚清靜無為,故重天然法,而不尚人為法;儒家主實踐倫理,意在傳染感動,故重德治,而不尚法治;墨家順天之志,以行兼愛,故重法天而非貴法”。
故于第三章分述道、儒、墨三家之法令觀:道家之法令觀為法令虛無主義,主張聽任無為,滿足寡欲,視一切人為法(法則)之違于天性,為罪惡之淵源,唯有順應天然者方為至善之道;儒家“以德舞蹈場地治為人生之極則,而法則出于不得已,而效率甚微者也”,社會恃以為制裁者“在禮不在法”,“貴人而賤法”,主張有治人而無治法;墨家主張敬天兼愛主義,奉行貴義尚賢法天。
“墨家之天,為有興趣志,可以賞善罰惡”,分歧于“道家之天,為天然而無目標”。儒、墨的異曲同工之處在于將全國之治系于上位者一人之身,然縱是至賢之人,也不克不及至公無私。“道、儒、墨三家之學說,既缺乏以救滾滾日下之人心,其時社會之制裁力全掉,而有賴于國家之強制力者正多。”
且法家之論,又能精準針砭三家法思惟之弊,故王氏對法家法令觀推重備至,“吾國現代法家,對于法理分析之精,論證之密,較之晚世歐美之法學家,未遑多讓。”于是專辟第四章“法家對于法之觀念及其詮釋”詳論之。
法家思惟立于性惡論和歷史進化論兩年夜基石之上。人道本惡,除卻賞罰無以規范社會次序,而賞罰依據即是法令;社會變化不斷,法令當因平易近情、隨時變、遵事理、量能夠、務明易,而后國家管理能不慕古、不留今,社會次序井然。
且不臧否性惡論之優劣,僅觀其強調歷史進化論一面,在當時的時代佈景下便遠勝于道、儒、墨三家。儒家推許西周,墨家欽慕唐禹,道家醉心初平易近古風,唯有法家直面現實,立意破舊立新。
近代中國,正值歐風美雨以碎石之力席卷而來。若摒棄歷史進化主義之精力,而采用三家法古貶今的歷史發展主義觀念,何異于自掘墳墓?此蓋為王氏崇尚法家法思惟的重要緣由之一。
眾人論法家思惟,首推集其年夜成者韓非之理論,有法治、勢治、術治之分。術治有“循名責實”的陽術與“潛御臣下”的陰術之別。第四章在斷言“法理學者,即法家研討法令之高深幻想”后,詳細闡論法家法之①1對1教學來源于社會需求,②宜公布,③宜同等,④宜綜核名實,⑤以客觀為標準,⑥可無為而治,⑦有最高效力,⑧宜隨時進化,⑨法治講座場地非術治,⑩聚會場地法治非勢治等十年夜法思惟學說。
此中⑨⑩說反對術治、勢治,第④之“宜綜核名實”即為“循名責實”之個人空間陽術。由此觀之,“中國現代法理學”非但多出自法家思惟,且主體為法家之法治與“循名責實”之術治。為行文之便,下文仍以“法治”稱之。
四、《中國現代法理學》的若干缺乏
王振先在法理學引進中國初期即能綜括匯總法家法理之十年夜學說,其觀察力、體系性自屬非凡。然本日視之,處于當時環境下,“致用”為先,“把法理研討當成啟蒙宣傳”,其某些誤解也同屬于“中國近代法理學對東方法學總體誤解的體現”,故書中亦有若干值得商議之處。
其一為“誤解”。歐美法理精力我中華古已有之,乃當時學界通病。正如沈家本指出的,當時在任何領域,國人的習慣辦法是“試舉歐美之制而證之于古”,力證“西法之中固有與(中國)古法雷同者”。王交流書亦未能免俗。
王氏雖力證我國現代有與東方法令價值取向相契合者,但法令觀念即使在情勢上類似,實質內容也因孕育中東方法令觀念之經濟基礎與社會環境等泥土分歧而有最基礎差異。
譬如“法宜同等說”,“謂在法令前,無有尊卑貴賤之差,宜一概同等待遇也”,并證諸《商君書·刑賞篇》:“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致年夜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逝世不赦。”又美言“商君之刑無等級之言尤征同等本相,廢除等級之見”。雖力證刑無等級,法宜執一,實則未必。
當時社會既有卿相將軍、年夜夫庶人之分,實為一階級社會,所用法令自有階級性。欲以階級性法令而行刑無等級之舉,似有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嫌。何況商君曾以劓令郎虔、黥公孫賈而代太子受過,亦戳穿其所謂法宜同等、刑無等級之面紗。
其二為“武斷”。王振先對法家思惟的懂得,與古人相較亦存在不小差距,難免“武斷”嫌疑。這在當時缺乏為怪。好比梁啟超也“經常用現代西式的新語新詞及其所蘊涵的思惟觀念,定名息爭讀先秦諸子的法理思惟。”
王書“法治非勢治說”中說起,“韓非子謂勢為出于天然,非人之所得設,謂法為人之所得設,辨析尤為謹嚴。可知勢治者乃專制行為,法治者乃立憲行為,二者正不容以相混。”但古人辨析韓非之勢有天然之勢與人設之勢的區別,未與法治相結合者為天然之勢,與法治相結合者為人設之勢。
據“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往勢則亂。今廢勢背法而待堯、舜,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而一治也;抱法處勢而待桀、紂,桀、紂至乃亂,是千世治而一亂也”,可知韓非更推重抱法而處于人設之勢的治國方策。這般,則王振先對“勢治”的懂得非但有異于古人,即使與講座場地韓非子的本義比擬,亦有誤差。
別的,盡管書中關于“法治非勢治說”之論述,表白王振先力圖辨析法治與勢治的概念,從中流瑜伽教室露一種盼望讓其幻想化、理念化的法治與君主政治劃清界線的專心。但是,學界普通認同慎到是勢治論者,在君配角色、抽像、智識、權力的描寫上,在法家人物中是最抑制的,所謂重勢而虛君。但王振先對此似乎有所遺漏。
又如王振先好醜化商鞅,認為其所謂現代真法治者是排擠專制的。其實這些論調也代表那一時代某種新法家思潮。不少“揚法非儒”的表述,與傳統以致本日的主流認識,尤其儒家陣營的認識相往甚遠,王振先往往徑直拋出一己之感觸感染與結論聚會場地,而缺少需要的論理說明。
其三為“過譽”。即因贊賞法家而過譽現代政治家的法治精力。如第五章“附論古來崇法治者之功能及斯學不昌之緣由”中,分述管仲、子產、商鞅、諸葛亮、王猛、王安石、張居正瑜伽場地諸政治家善法治之舉動,贊美此數子法治之後果為“身當危局,排眾議,出明斷,持之以剛健之精力,納平易近于公平之軌物,卒能易弱為強,易貧為富,措一國于泰山之安,果操何道乃至此乎?曰惟真知法治之故。”
然其人用法治之功能果如王氏所言乎?如王安石變小樹屋法,所行青苗法、免役錢、市易法、均輸法、方田法等新法,多淪為紙上談兵,無法落實。以青苗法為例,大要是官府于栽種禾苗之季貸款給農平易近,秋收還款之際增收百分二十的利錢。
本意為減輕農平易近經濟負擔,而實際實施時,“縣令只將款項整數交給農平易近而責成1對1教學他們集體負責,按時連本帶利地歸還,絲毫沒有顧慮到村平易近的意愿和他們大家之間的關系與責任”,反致南轅北轍。再以張居正為例,他專門將歷史上有關治亂興衰的典範事例共一百多件繪成圖冊,加上淺顯的文字說明,作為萬歷天子朱翊鈞的鏡鑒。
在用歷史教訓告誡別人時可謂言之諄諄、極盡苦心。而本身卻驕矜專權,逝世后家中被抄沒的贓物有“黃金萬兩,白金十余萬兩”;他最重要的行賄對象、太監頭子馮保更有贓物“金銀百余萬”。共享空間其即便治于一時,也為后亂之源。
其四為“瑕疵”。即行文存在個別瑕疵。限于當年排版條件,本書文字上還偶有瑕疵或訛誤。如第2頁“《唐律疏義[‘義’,無誤,但現在凡是用‘議’]》”;第3頁“魏文侯舞蹈場地師李悝選次[‘選次’,《晉書·刑法志》作‘撰次’,當是]諸國法造《法經》六篇”;
第31頁交流“圣人取類正名[今本《漢書·刑法志》‘取類’下有‘以’字],……愛待謹[《漢志》作‘敬’]而不敝[《漢志》作‘敗’]”等。一些標點符號也存在明顯訛誤。還有“緒言”前冠以“第一章”,現在的“緒言”普通獨立,不再冠章節名。這些讀者當可辨識之。
五、《中國現代法理學》的學術價值
本書是我國晚期開創性的“法理學”作品,不是單純往植進外域“他者”的法理學。作者以其不惑之年的人生經歷、理論抱負與懂得方法,凸起“法理”,反應了一種剛接觸東方法理并以之敘述中國傳統思惟的形式,時代烙印俱在。
全書高高在上、綜括統合、簡明簡要的敘述風格,值得贊許。其定義法理學概念,梳理中國現代法理的來源,道、儒、墨諸家對法的態度,尤其評價儒家的方法,自覺運用東方剖析法學闡論法令與品德關系,這與傳統士人懂得儒家德禮法刑問題頗有所異,正是書名冠以“法理”的一個寫照。
作者專心提煉法家的幾個法思惟要點,雖然間或有誤解和武斷之嫌,但在當時尚屬凝練。附論所列舉的法家人物行跡盡管走馬看花,也流露其觀念中的“法”更類似于一種務實功利、有法必依、不秉公情、賞罰清楚的富國強兵的治理風格,而不是對正義、次序的深入尋求。從而引發我們進一個步驟思慮作者畢竟若何懂得法治(是實質法治論還是情勢法治論,抑或尚未清楚界定這個問題)的興趣。
之所以這般,以作者的閱歷、學問,猜想其不是不知疏漏之處,而是居心為之,蓋欲取為己用耳。所用為何?為托古改制、救亡圖存,為破舊立新,現代法理學亦與時變,發展出新法理學,使法理學之老樹再發新枝。
所謂托古改制、救亡圖存者,指借古喻今,融進中國近代社會救亡圖存的主旋律。作者早年負籍東瀛,亦曾任職北洋中心、處所當局,參與省憲制訂事宜,深諳國家艱難與敝竇。
此書寫于壯年,再綜觀其論列省憲、領事裁判權以及財政經濟諸問題,可知作者的視野與抱負。時值舞蹈教室風雨飄搖的平易近國初年,學舞蹈教室習歐美思惟技術已是必定之勢。
但是,“吾國年齡戰國間,諸子爭鳴,法家……其詮釋法理,昌言法治,固無以讓于歐西諸賢也。……法家之標明新理,自立壁壘,深有合于晚世法學者所立之定義,……冀吾國人早克自省,往口耳四寸之學,含宏廣年夜,俾法理日新月異,有以促法治之實施,庶歐西諸賢不得專美于前也。”
歐美一切者,吾國早已有之,甚或更佳。然“顧一小樹屋則愈演而愈新,一則驟盛而莫繼”!斯學之所以不昌者,乃專制之過。古來崇法治諸賢立不世之功于前,本日我輩自應起而效之,鉆研現代法理學之中間思惟,秉法家歷史進化之精力,破固步自封、沿襲守舊之學術陋習,納歐美法學之精華為我所用。
托古改制的本意最終落在于破舊立新。為何“破舊”?因“舊”者即專制,是導致法理學不昌者,“緣由有二:一厄于專制之體制,二厄于專制之學術。”專制政體孕育專制學術,王氏該見解頗中肯綮。
值此數百年未有之年夜變局,專制體制之舊已破,學術之“立新”正當其時。王氏“立新”倡議,蘊于其推重的黃梨洲之言,“論者謂有治人無治法,吾以謂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其人是也,則可以無不可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入羅網文害全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其意在以法令譬之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
此法令者,非專制體制之法令,乃共和體制之法令;其感化由辨明長短轉為厘定權利,亦即改變將一切問題化為品德問題、以品德手腕解決一切問題的做法,代之以厘清法令問題、品德問題的界線,各以相應手腕化解之舉措,使人守法意,而不符合法令隨人愿。一言以蔽之,法治也。
此法治之基礎,不是可以“法治”概稱法家法觀念之法理學,當是不慕古、隨時易之新法理學。這樣,才幹“有以發揮光年夜吾國現代之法理學,參以世私密空間界法學之新精力,躋吾國于法治郅平之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