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行動分類是行政法包養網 學研討的主要內在的事務,但對其研討倒是極端單薄。受法學研討途徑的約束,今朝行政行動分類的近況極為凌亂,所表示出來的關鍵為條件含混、方法凌亂、態度局限。包養網 從邏輯學的角度,以分類尺度、分類規定、分類類型為參數對行政行動的分類近況停止梳理和切磋,有利于增進對行政行動研討的深化和擴大。行政行動的分類應該面向司法實行,使得實際研討與實行利用相同一。
要害詞: 行政行動;分類;分類尺度;分類規定;分類類型
“關于行政行動的實際是所有的行政法學實際的精華和柱石”。[1]93令人為難的是,我們必需面臨如許一種狀態,“行政行動是行政法中最主要、最復雜、最富實行意義最有中國特點,又是研討最為單薄的一環”。[2]媒介外行政法學傍邊沒有一個概念像行政行動如許主要,異樣也沒有一個概念像行政行動如許能給行政法學帶來這般多的迷惑,如同一張普洛透斯的臉,變更無常,隨時可呈分歧外形,具有分歧面孔。行政行動觸及面廣、內在的事務複雜,對每一種行政行動具體研討闡述,似乎是一個不成能的義務。是以,必需借助分類的方式,才幹對其停止深刻剖析。正若有學者指出的,對行政行動分類的迷信水平標志著行政法學研討的成熟水平。[3]迷信最基礎的假定是,年夜天然自己是有次序的,迷信研討就是發明這種次序并且對世界停止次序化的運動,而分類就是這種次序化運動的主要手腕之一。類的構成以事物的個性即廣泛性為前提,雷同的工具若加上一點分歧的原因,即構成同類中的另一小類,這組成了我們停止分類的基本。分類即意味著把雷同的工具回為一類,把分歧的工具依據彼此彼此的關系,構成一個體系。每一門迷信研討的範疇中都有有數的對象,迷信研討的義務是提醒一類對象的內涵實質和它們之間的內涵聯絡接觸,而這就需求以分類為基本。“將大批彼此分歧,並且自己極端復雜的生涯事務,以明了的方法予以回類,用清楚易辨的要素加以描寫,并付與此中法令意義上‘雷同’者異樣的法令後果,此恰是法令的義務地點”。[4]319分歧類的行政行動,其內在的事務、特色、實用準繩均有差別,迷信地對行政行動停止分類,以類為單元停止研討,就成為行政法學研討的主要方式。行政行動實際是行政法學研討的主要課題,由于行政行動品種單一,只要借助分類,才幹熟悉行政行動的特色,把握行政運動的內在的事務。對行政行動停止分歧分類,實在是在分歧層面上從分歧角度透視行政行動,這種穿插照耀經過歷程不只是一個多角度裸露行政行動內涵結構的經過歷程,同時也是以分歧方法提煉行政行動的組成要素,完成行政行動類型化的經過歷程。[5]24-25對行政行動分類從某種角度下去講也顯示出行政法學界對行政行動的研討程度和深度,是以,有需要對行政行動分類這一主要題目停止周全、體系、細致的研討和剖析。行政法學界對行政行動的分類更多的是從法學角度來停止研討,但分類自己倒是屬于邏輯學的研討內在的事務。我們要借助邏輯學的剖析東西來對行政行動分類睜開論證,試圖對這一行政法基本題目深刻研討。
一、“前范式時代”的行政行動分類
(一)凌亂的行政行動分類
范式是迷信配合體成員共有的工具,它“能絕後地吸引一批果斷的擁戴者,使他們離開迷信運動的其他競爭形式。同時,這些成績又足以無窮制地為從頭構成的一批實行者留下待處理的各種題目”。[6]9范式是界定某範疇什么是合法題目、概念息爭釋的尺度。范式告知迷信任務者哪些實體存在,哪些不存在,以及這些存在的實體若何運動。范式不只給迷信任務者以輿圖,也給了他們畫圖指南。中國粹者很是追蹤關心行政行動的分類,簡直掀開任何一本行政法學的教科書都有專節甚至專章來先容行政行動的分類,并且基于雷同的或分歧的行政行動概念而得出了分歧的分類。
今朝關于行政行動的分類數量最多到達30多種,[7]242-259除了罕見的抽象行政行動與詳細行政行動、外部行政行動和內部行政行動、羈束行政行動和裁量行政行動、依權柄的行政行動和依請求行政行動、作為的行政行動和不作為的行政行動、雙方行動與兩邊行動等之外,包養網 我國的行政法學者對行政行動分類停止了最年夜水平的施展發明,可謂百花齊放、百花怒放,簡直一個差別就會發生一種新的分類。行政行動分類數量的幾多并缺乏以闡明行政行動分類研討的成熟水平,而恰好反應了今朝對行政行動分類研討的無序狀況,學者為了單方面的求新追異,生搬硬套地擬造出良多分類情勢。
由此可以看出,對行政行動分類的研討依然處于社會迷信成長的晚期階段,即“前范式時代”。庫恩在《迷信反動的構造》一書中以為,在前范式時代,普通有以下特征:很多分歧的實際同時競爭,對于統一種景象卻有多種說明;研討內在的事務的主要性無法區分,只需是與某一門迷信成長能夠有關的題目,似乎都異樣主要;每小我寫文章時都自願從頭為這個範疇建造基本,在如許做的時辰,他可以絕對不受拘束地選擇支撐其實際的察看和試驗,由於并不存在一套每位作者都必需自願應用的尺度方式或自願說明的尺度景象,在這些情形下,所寫的著作不只是與他研討的對象對話,並且包養 往往更多的是與其他學派的成員們直接對話。[6]9-20行政行動的分相似乎暗合了這種特征,關于行政行動分包養 類的研討似乎還處于一種“軍閥割據”的局勢,還沒無形成關于分類的所謂“通說”。對于統一種行動分類有分歧的尺度,甚至統一種分類中對統一尺度的爭議也是年夜相徑庭。分類凌亂形成的后果不只是實際界缺少配合對話的平臺,並且也誤導了實務部分對行政行動的懂得與實用。
盡管對行政行動的表示情勢和分類的追蹤關心將增進行政法學研討的深刻,但面臨近況,在此又不克不及不惹起我們的思慮。行政行動的這些分類,是對實際中存在的紛紛復雜、千姿百態的行政行動景象的剖解。依照各類分歧尺度對行政行動停止分類,完成了對行政行動的多角度剖解和透析,提醒了行政行動的各類分歧特征和紀律。依據以上對行政行動分類的闡述,我們發明除了一些意思基礎雷同而用詞上略包養 有差別外,實質上還存在著對行政行動分類尺度的不斷定、不體系甚至過于隨便,甚至存在著必定水平凌亂的題目,只研討分類的分歧品種和表示方法,并不深究這些分類內涵邏輯關系。固然有時分類題目也只是情勢題目,但假如障礙了研討的深刻或反而惹起凌亂的話,那就不得不為此一辨。如古希臘的“熟悉你本身”的銘文一樣,確切需求我們反問本身一句:行政行動的分類越多越好嗎?總之,我們確切是應當當真地斟酌:行政行動的分類畢竟應當若何劃分才是公道的?
(二)現有行政行動分類之關鍵
行政行動在分歧國度或地域有分歧的分類,緣由是多方面的:1.對行政行動概念的分歧懂得影響著對行政行動的分類;2.司法實行的需求影響了對行政行動的分類;3.列國行政的特別性也影響了對行政行動的分類;4.對行政行動分類的目標影響了對行政行動的分類。[8]525從邏輯學的角度,我們以為形成行政行動分類多樣性的緣由重要可回結為:
1.條件含混:不斷定的概念
“概念乃是處理法令題目所必須的和必不成少的東西。沒無限定嚴厲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克不及明白和感性地思慮法令題目”。[9]486行政行動分類是一個沒有盡頭的經過歷程。對于事物的實質熟悉不周全,分類就不成能完美。是以,對事物停止正確分類的條件是對事物的實質和特徵有周全深刻的清楚。行政行動的迷信分類應該知足無漏、無穿插、易操縱三個前提。即在必定的尺度下對行政行動所作的劃分應該可以或許涵蓋實行中的一切行政行動、各類行政行動之間不會呈現穿插堆疊景象并且操縱簡潔易行。在分類之前必需要處理的一個題目就是概念。
一個學科概念體系的完美與否其權衡尺度之一就是概念的同一化水平。假如一個概念非論在哪一個場所其表達的事物都具有同質性,人們對它的認同也具包養 有同質性,這時我們便可以以為這一概念是同一的。概念的同一化使人們對學科題目的交通成為能夠。也就是說,概念越不同一人們越難以在這一學科中就雷同的題目停止會商和交通。一個學科中若存在大批熟悉不同一的概念,這一學科中的絕對學科平臺也就難以搭建,其必定是不成熟的學科。[10]無疑,行政行動的分類題目實在是一個與行政行動的界說慎密相干的題目。行政行動概念的了了,不只是構筑迷信的行政行動法實際系統的邏輯條件,並且更是行政法律和司法審查實行的急切需求。一個好的界說應當提醒失事物的實質,并可以此為根據來停止分類。
當下我國行政法學界對行政行動概念的界定重要存在兩種分歧的思緒:(1)保持嚴厲主義的態度人,只有經歷過苦難,才能設身處地,懂得比較自己的心到他們的心裡。,采包養網 取最廣義的行政行動概念。在各類行政行動中的典範成員往往共有一些為其他行政行動的典範成員所無的分布特征,從而可以憑仗典範成員所獨具的分布特征來給行政行動下一種比擬嚴厲的界說。重要是鑒戒德國的實際,把行政行動局限在“行政處罰”或許“行政決議”上,包養網 使其與“行政合同”、“行政領導”等新型行政行動相并列,位于統一位階,以凸顯行政行動概念的單向效能,堅持概念本身邏輯的周密性。(2)保持廣泛主義的態度,回應公共行政對傳統行政行動概念的挑釁。由于行政行動范疇是一種原型范疇,某一類行政行動的全部成員往往并不共有一條為其他行政行動類的成員所無的分布特征,所以無法用幾條特征之間的合取或析取關系來下嚴厲界說,而只能下一種基于某類行政行動的上風分布的帶有概任性的廣泛界說。
前一種界定思緒確切能與德國等行政法治發財國度的行政行動概念系統接軌,“但它疏忽了法令移植的前提與本錢以及一個迷信的概念系統與本國說話應用習氣的關系”。[11]與此同時,“要選擇何種要素以界說抽象概念,其重要取決于該學術構成概念時所擬尋求的目標”。[4]318現實上,最高國民法院曾經在這方面停止了必定的摸索和實行:《關于履行〈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題目的說明》(下文稱《若干說明》)第1條在內在的事務上拓寬了行政行動的范圍,使“行政行動不只包含法令行動,並且包含現實行動;不只包含雙方行動,並且包含兩邊行動;不只包含侵益行動,並且包含賦權行動;不只包含受害性行動,並且包含制裁性行動;不只包含剛性行動,並且包含柔性行動”。[11]簡言之,《若干說明》采用的是“狹義型”行政行動概念。因此在知足實行需求的同時,也要為實行的成長供給實際上充足的廣延度,成為一個開放性、包涵性的概念。
2.方法凌亂:邏輯不同一
對行政行動的分類研討可以更深刻地輿解、掌握行政行動的特色,可以從多種角度對分歧行政行動的內在的事務、行動發生的成果以及它所遵守的行動規定停止剖析。“報酬的分類體系僅就形狀、習慣、用處上的某些性狀停止分類,往往用一個或多數性狀作為分類根據,而不斟酌親緣關系和演變關系”。[12]2行政行動概念自己不是一個原概念,它本身外部還有浩繁分歧條理、分歧位置、分歧效能的子概念。分類中最年夜題目在于在統一個分類系統中混雜地采用站在完整分歧的不雅點上的分類方式。我國年夜陸學界對行政行動的研討,固然從一開端就留意到這個題目,但重要是從分類的角度停止研討,而缺少從邏輯系統角度的研討,是以呈現了此刻分類視角複雜,多達幾十種之多,卻沒有各類類之間的關系的研討或許邏輯系統的研討,表示出顯明的亂象,招致行政行動實際系統的雜亂。
3.態度局限:手腕單包養 一
今朝行政法學采取的分類方式重要是基于概念法學的斟酌,事後依照必定的尺度設定各類類型的行政行動,在考核實際的行政運動時,起首斟酌該運動屬于何品種型的行政行動,接著考核該類行政行動的組成要件、效率和接濟方法等等。在上述諸多分類中,我們不難發明,此中的重要缺乏是缺少一個分類的堅實基本,分類的尺度不持續、不體系并且隨便變換。年夜大都觸及行政行動分類并沒有闡明為什么對行政行動要如許分類,如許的分類有什么利益,重要可以闡明或處理什么題目等等,即背后都缺少一個配合的分類基準,似乎是為分類而分類。行政行動是一個靜態化的概念,其內在和內涵會跟著社會成長而成長,所以行政行動的分類系統并不克不及完全地劃分一切的行政行動的類型,從實際和以后的成長趨向來看,仍然存在著浩繁并不克不及回進行政行動類型中的行政運動。
二、行政行動與分類尺度
(一)尺度:分類的基本
概念的分類實際是傳統邏輯概念論的主要內在的事務,目標是為了領導人們可以或許明白概念,以便對命題和推理作出對的的邏輯剖析和應用。[13]在概念分類傍邊焦點內在的事務就是分類尺度。分類尺度又稱類性,是分類據以停止的對象的屬性,正確地說是類項所反應的對象所共有的屬性。分類尺度選擇、斷定的適當與否,會直接關系到分類自己能否迷信、有無適用價值。是分類的要害技巧性題目。當然,對各類分歧的事物停止分類時,所根據的尺度可所以互不雷同的,但即便是對統一類事物停止多維分類,其根據的尺度也是各有差別的。分歧點不克不及同等于分類尺度,分歧點是分類尺度的表示情勢,分類尺度決議著行動之間的差別。類是基于事務的類似性,而分類則是在類似性的基本之上找出差別性中最要害的分水嶺。
事物的種別總有客不雅的基本,這個基本可以成為分類的尺度。可是有些種別并非完整根據基本來規則的。分類尺度簡直定年夜致有三種道路:1.類性的商定俗成,某類的類性是由人們顛末持久實行所構成與公認的,例如“死水”的類性包養網 “有泉源而常活動然而,令她驚訝和高興的是,她的女兒不僅恢復了意識,而且似乎也清醒了過來。她居然告訴她,自己已經想通了,要跟席家的水”,就屬于商定俗成。2.類性的學科及其配合體的規則或承認,某類的類性是由有關的詳細學科所規則或承認的。例如“直接推理”的類性“只要一個條件的推理”就是邏輯學規則的。3.類性的威望認定,某類的類性是由響應的當局認定甚至于法令規則的。
(二)行政行動分類尺度及其效能
行政行動分類是以行政行動自己的某種或某些屬性和聯絡接觸為依據來停止的,由于行政行動自己的屬性和行政行動之間的聯絡接觸是多包養 方面的,研討職員可以依據分歧的現實需求,采用分歧的尺度,將事物分紅分歧的種別。跟著人們熟悉的深化,尤其是對行政行動的配合點和差別點的熟悉的深化,分類尺度也會產生變更,分類的經過歷程會加倍復雜,分類的成果會更為正確和精妙。總之,分歧的分類目標,決議了分歧的分類尺度,分歧的分類尺度發生分歧的分類成果。行政行動的分類尺度年夜體上經過的事況了由簡略到多樣化、由一維到多維的成長經過歷程。
列國選擇什么尺度或原因對行政行動停止分類,普通是由本國國情決議的,以到達研討包養網 目標和現實需求為限制。分類構造design的精粗應該順應本國國情,分類尺度不只在分歧的國度是分歧的,在統一國度的分歧成長時代往往也是分歧的。行政行動品種單包養網 一,內在的事務複雜。五花八門的行政行動都各有本身的屬性和特征,人們可以依據其分歧的屬性和特征對行政行動停止回類,從而可以有很多分歧的分類尺度。
今朝外行政行動分類傍邊表示出來的情況表示在固然分類成果是一樣的,但卻存在分類尺度分歧的情況,如作為行政行動與不作為行政行動是二項分類,有學者以為此分類尺度所以否轉變現有法令狀況(權力任務關系)為尺度,但也有學者以為分類尺度應以行政主體的任務是作為任務仍是不作為任務,對任務的立場是積極仍是消極為尺度①。
關于行政行動的分類尺度的起源重要有兩類:一類是學者的實際提煉,別的一類就是法令律例的明文規則。當然也有從法學概念顛末法令律例威望認定后而上升為法令概念的如詳細行政行動、行政不作為等等。那么哪些尺度可以成為行政行動的分類尺度呢?在今朝對行政行動的分類中,分類尺度八門五花,有幾多種分類尺度就會有幾多種分類情勢。分類尺度畢竟采用哪些屬性,是依據實際和實行的請求來決議的。
分類是迷信成長的需要步調,迷信的提高是同分類體系的不竭完美相聯絡接觸的。分類尺度應該有利于對行政運動停止研討、提煉、總結的體系化。由于行政行動品種單一,只要借助分類,才幹熟悉行政行動的特色,把握行政運動的內在的事務。選擇分類尺度應該有助于為行政法學研討供給傑出的系統。
三、行政行動與分類包養網 規定
(一)規定:分類的方法
凡是,分類可以沿兩個分歧的標的目的停止:一是從詳細事物進手,先把它們回為小的種別,然后逐級擴展,本質上是一個自下而上、由個別到全體、由詳細到普通的“合”的經過歷程;另一個標的目的是把為數浩繁的事物分為若干個小群體或亞群體,也就是由上而包養 下、由全體到個別、由普通到詳細的“分”的經過歷程。固然兩個經過歷程標的目的分歧,但分類的成包養網 果倒是雷同的。在詳細的分類經過歷程中,畢竟遵守何種標的目的往往是由人們的詳細需求和那時的詳細情境來決議的。換句話說,分類既可所以剖析的,也可所以綜合的。分類所具有的更多的是方式的屬性,應用分類來熟悉事物和研討世界曾經成為一種有紀律可循的迷信運動。分類遠非我們想象的那么簡略,相反,它還有著豐盛的內在和錯綜復雜的特征。
分類的規定是停止分類時必需遵照的規定,也是檢討一個分類能否對的的規定。凡是以為分類規定有三條:1.各子項應該互不相容。在統一母項內,各子項之間應該是全異關系。假如有兩個子項之間不是全異關系,那么就會有一些事物,既屬于這個子項又屬于另一個子項。違背這條分類規定的過錯,叫作子項相容的過錯。2.各子項之和須窮盡母項。所謂各子項之和窮盡母項,就是各子項之和等于母項,即任何一個屬于母項的事物都屬于一個子項。假如子項之和不窮盡母項,必定有一些屬于母項的事物被漏掉。違背這條規定的過錯,叫作子項不窮盡的過錯。3.每次分類須按統一尺度停止。分類尺度是一個屬性或一些屬性。我們是依據事物具有或不具有包養網 這些屬性,把事物分為幾個子項的。依據統一尺度來停止分類,其長處是使各個子項不會相容,還有就是可以明白各個子項之間的關系,可明白各個子項之間的異同。[14]61
(二)行政行動分類規定
當我們用分類規定來審閱行政行動的分類時,無論用什么作為行政行動分類的依據時,都源于行政行動概念的兩個基礎邏輯特徵,即行政行動的內在和內涵。內在決議內涵,內涵反應內在,二者是彼此依存,不成朋分的關系。是以。對行政行動的分類總結制訂規定,就要從行政行動的內在和內涵角度來斟酌。各子項應該互不相容和各包養 子項之和須窮盡母項這兩條規定重要是從行政行動的內涵角度加以斟酌,而每次分類須按統一尺度停止藍玉華站在主屋裡愣了半天,不知道自己現在應該是什麼心情和反應,接下來該怎麼辦?如果他只是出去一會兒,他會回來陪則是從行政行動的內在角度來加以界定。遵守以上三條規定的分類,就可以或許把屬于母項的任何一個事物劃分到並且也只能劃分到一個子項中,并且各個子項的關系是明白的。
起首,現行行政行動的分類與行政行動的內涵不符。[15]重要表示在兩個方面,一是分類超越了行政行動的內涵。依今朝通說,行政行動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柄、實行行政職責所發生的具有法令意義和法令後果的行動。該概念具有四項主要要素,即主體要素、權柄要素、意思要素、法令後果要素。假如我們把這四項要素與行政行動分類的諸多不雅點絕對照,則可以發明行政現實行動、準行政行動等并不合適意思要素和法令後果要素,都超越了行政行動應有的范圍或內涵。另一方面則表示為行政行動的分類減少了行政行動的內涵。在德日以及我國臺灣地域行政法上,抽象行政行動和詳細行政行動的劃分是客不雅存在的,但在學說上“行政行動”僅僅是指我們所稱的詳細行政行動,因此“行政行動”的分類對象也僅僅是我們所稱的詳細行政行動。例如依權柄行政行動與依請求行政行動是在詳細行政行動基本長進行分類的,該分類并不實用于抽象行政行動。如許就招致外行政行動的內涵中只要部門行動實用該分類,招致分類的不周延、邏輯上的不周密。違背了各子項之和窮盡母項的分類規定。
其次,現行行政行動分類的子項之間存在兼容。迷信的分類之后,子項與子項之間應該是彼此排擠,互不兼容。但在司法實行中,行政機關、絕對人以及國民法院經常就某行政行動是屬于詳細行政行動仍是抽象行政行動而年夜打口水仗,這此中緣由就在于抽象行政行動與詳細行政行動之間的界線并非涇渭清楚,而是在特定前提下存在著兼容,甚至轉化。異樣,還有受害行政行動和累贅行政行動、外部行動與內部行動、要式行動與非要式行動之間的界線都存在著灰色的過渡地帶。
再次,現行行政行動的分類與行政行動內在的歸納紛歧致。[15]行政行動的組成要素、成立要件、失效要件以及符合法規有用要件等道理是行政行動內在的詳細表示方法。在我國行政法學上,這些道理也針對行政行動這一上位概念來停止界定。但現實上,這些道理歸納綜合源自詳細行政行動而非包含抽象行政行動和詳細行政行動在內的行政行動。從這些道理的內在的事務上說,它們也只能實用于詳細行政行動而不克不及實用于抽象行政行動。也就是說,在這些道理的論述中所指稱的行政行動曾經不是經專門界說的行政行動。而抽象行政行動的效率內在的事務以及失效要件等表示方法更相似于法令。
四、行政行動與分類類型
分類是依據事物的配合點和差別點,把事物劃分為分歧品種的邏輯方式。它是在比擬的基本上,找到事物的異同,依照配合點將事物回為較年夜的類,然后依照差別點將事物回為較小的類,從而將研討對象區分為有必定附屬關系的、分歧條理和品級的體系。[16]169以下重要先容邏輯學上最為罕見的幾種分類類型,需求明白的是各分類類型之間也存在著穿插,任何一種行政行動的分類只是絕對而言,既可以屬于此類型,也可以屬于彼類型。
(一)二項分類與多項分類
二項分類和多項分類是以劃分的最后成果即以劃分出的子項的幾多為根據停止區分的。劃分的成果只要兩個子項的叫作二項分類,又稱之為“二分法”。在今朝的行政行動分類中,盡年夜大都表示為二項分類。與二項分類絕對的是多項分類。劃分的成果呈現兩個以上的子項的就叫作多項分類。如按照行政行動所遵守的法式以及表示情勢可以把行政行動分為行政立法、行政法律、行政司法。以行政權柄的獲得方法為尺度,可以把行政行動分為依權柄的行政行動、依受權的行政行動和受委托的行政行動。
“二分法是一種特別的劃分方式。它是以對象有無某種屬性作為劃分依據,將一個屬概念劃分為一個正概念和一個負概念。”“這種劃分便于人們在思想經過歷程中把留意力集中到應該留意的那一部門上。並且這種劃分老是符合劃分規定的,這是二分法的長處”。[17]128但二項分類依然存在著將事物簡略化處置的偏向,非此即彼,並且分類過錯能夠會招致邏輯謬論,很不難疏忽中心過渡狀況的存在。無論是二項仍是多項分類都是樹立在對行政行動迷信熟悉的基本之上,必需遵守分類規定,只要這般才會保證一個公道、迷信的分類成果。
(二)定性分類與定量分類
任何事物都是質與量的對峙同一,分歧事物所具有的質和量是分歧的,因此人們可以依據質的分歧或量的分歧對事物的回屬作出規則,從而構成定性類性和定量類性。定性是指用文字說話停止相干的描寫;定性方式則是重要根據分類操縱者的直覺、經歷,憑仗對對象曩昔和此刻的延續狀態及最新的信息材料,對性質、特性特征作出公道判定的方式。定量是指用數學說話停止描寫;定量方式則是根據統計數據,樹立數學模子,并用數學模子盤算出被分類對象包養 的各項目標及其數值的一種方式。
對行政行動而言,定量剖析是停止法令後果評價、猜測法令後果的焦點方式,與此同時,定量剖析能進步對行政行動爭辯的效力,使得爭辯兩邊找到爭議地點,為爭議兩邊找到客不雅、迷信的評價尺度。裁量權是行政行動的自然特徵,裁量自己就是定量的表示方法,但對裁量行政行動卻缺少進一個步驟細化、詳細化的定量研討。今朝行政行動的分類重要是定性分類,停止分類時往往采取能否具有某一特征或某幾個特征作為類性,很少有定量分類。這一方面闡明了行政法學的研討還處于低級的起步階段,重視情勢主義與法條剖析;另一方面也闡明了行政法學研討的自我封鎖性,缺少和其他學科的交通。
(三)一次分類與持續分類
一次分類,就是對事物只劃分一次即告停止的分類,它只要一個母項、一層子項;如依據行政行動能否具有可訴性,把行政行動分為可訴行政行動與不成訴行政行動。持續分類則是將一次劃分所得的子項作為二次劃分的母項再停止劃分,并以此類推。如把行政行動分為外部行政行動與內部行政行動,在此劃分的基本之上,又將內部行政行動分為抽象行政行動與詳細行政行動,把詳細行政行動分為羈束行政行動與裁量行政行動、依請求行政行動與依權柄行政行動等等更為細致的分類情勢。在持續分類時,每向下劃分一次,往往要變換一個角度且角度之間普通又有必定的先后順序,而后一種分類是樹立在前一種分類的基本之上的。對事物停止多維分類時,各類角度之間普通是不計先后順序的。但有的分類各角度之間倒是有內涵聯絡接觸和先后順序的。從邏輯角度講,為使分類富有邏輯性是必需斟酌分類的先后順序的。
(四)單一尺度分類與多重尺度分類
單一尺度分類就是只據一條尺度對事物停止的分類。如按照行政行動的啟動法式把詳細行政行動分為依權柄行政行動與依請求行政行動。多重尺度分類誇大分類時根據的尺度必需是一組而非一條,由于事物自己的復雜性和實行目標的分歧,則需求把幾條尺度綜合起來予以全盤斟酌。
從概念下去看,盡管單一尺度和多重尺度之間有明白的界定,但在有些分類傍邊,多重尺度只不外是單一尺度的細化和詳細化罷了。外行政行動分類傍邊,基于研討者的常識構造和角度分歧,兩者往往交錯在一路。如對抽象行政行動與詳細行政行動的分類,有的學者采用單一分類尺度,有的學者則采用多重尺度停止分類。單一尺度由于其實用比擬簡略,界線較為清楚,備受學者喜愛,單一尺度和多重尺度在實用時并無盡對的好壞之分,對于較為簡略的事物實用單一尺度為妥,而對較為復雜的事物實用多重尺度比擬合適。從人類熟悉事物的紀律和成長階段來看,跟著對行政行動熟悉越來越深入,外行政行動分類傍邊多重尺度的實用空間會越來越年夜。
五、面向司法的行政行動分類
面臨令人目炫紛亂的行政行動的分類,行政法的初包養網學者城市提出一個題目:研討行政行動的分類的意義安在?現實上,學者們異樣關懷這一題目。“普通來說,只需拔取恰當的區分尺度,以阿誰尺度所區分出來的類型便能到達恰當的效能”。[18]50這闡明分類老是以到達必定目的為導向。分類最直接的感化在于包管雷同的事物要做雷同的處置。研討行政行動的分類,既是深化行政行動實際研討的需求,也是行政女。蘭。找一個合適的家庭的姻親可能有點困難,但找到一個比他地位更高、家庭背景更好、知識更豐富的人,簡直就是如虎法治實行的急切需求。分類自己并不是目標,而是為了更好地輿解或更好地利用各類行政行動。對行政行動的研討和利用,屬于兩個有慎密聯絡接觸但又有差別的范疇,必定會有主要的差異。
實包養網 行請求分歧和研討方面分歧,直接決議了采取分歧的屬性作為分類的尺度,也必定會招致分類方法的差別。行政行動實際在全部行政法學實際系統中的主要性是不問可知的,它上連行政主體,下接行政訴訟,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對它的重構不只僅是行政行動實際的調劑異樣會牽扯到行政法學其他實際的構建,最顯明的就是對行政訴訟相干軌制的影響。“行政行動具有開放訴訟法令維護的效能,有助于處理能否供給法令維護的題目。一旦將某個行政運動認定為行政行動,能否供給法令接濟的題目就隨之處理;同時行政行動對隨后若何供給法令維護的題目也具有興趣義,即有助于斷定訴權、訴訟類型、訴訟刻日以及前置法式的需要性。別的,還有助于斷定姑且法令維護的情勢及其法令后果”。[19]13行政行動的概念的發生是司法實行與概念法學相聯合的產品,一直是與司法實行或行政接濟聯絡接觸在一路的,終極目標是為了辦事于行政訴訟的需求。行政行動的分類研討,“不在于從概況情勢上為分類而分類;分類研討最本質的意義在于它的現實應用的價值,而最有現包養 實應用的價值在于經由過程分類為行政訴訟找到行政行動可訴的范圍、可訴性尺度和可訴性前提”。[20]76
行政行動是行政運動的法定情勢,由于行政行動內在的事務複雜,分歧行政行動特色往往也不雷同,實在施的前提、遵守的尺度存在差別,斷定迷信的分類尺度有利于行政主體迷信、公道地作出行政行動。行政行動的分類尺度能否迷信直接影響到行政訴訟接濟效能的完成,為國民法院對行政行動的司法審查供給尺度和根據。行政行動的分類研討,“從最基礎上說,行政行動的概念發生于行政訴訟之中,由行政判例所斷定。這是由於行政行動分類研討,并非是行政治理自己所提出的實際課題,而是行政訴訟實行需求提出的實際課題;行政行動分類上提出的很多道理、準繩和一系列分類上的概念,也并非行政治理自己所急需,而是行政訴訟實行所急需。是以,在停止分類研討時,需求闡明各類行政行動本身的性質、特征及其外行政訴訟上的意義”。[20]76
我們以為除了實際上較為同一的並且在司法實行傍邊獲得承認的分類方法外,如抽象行政行動與詳細行政行動、外部行政行包養 動與內部行政行動、羈束行政行動與裁量行政行動、作為式的行政行動與不作為的行政行動、依請求行政行動與依權柄的行政行動、受害行政行動與累贅行政行動等應該持續保存。如抽象行政行動與詳細行政行動、外部行政行動與內部行政行動的劃分會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發生影響;單一行政行動與配合行政行動、受權行政行動與委托行政行動的分類會對訴訟介入人發生影響,可以或許影響行政訴訟原告簡直立;作為式的行政行動與行政不作為會對舉證義務發生影響,不作為案件華夏告必需證實本身已經向行政機關提交過請求這個現實;而羈束行政行動與裁量行政行動、要式行政行動與非要式行政行動則會對行政訴訟的審查尺度發生影響。
基于訴訟的斟酌還應該增添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一)可訴行政行動與不成訴行政行動
依據行政行動可否被提起行政訴訟,可把行政行動分為可訴行政行動和不成訴行政行動。可訴行政行動是指行政絕對人或短長關系人依據法令有權對其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必需對此停止受理并作出響應裁判的一類行政行動。而不成訴行政行動,則是指法令明文規則消除外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的哪些行政行動,行政絕對人或短長關系人無權告狀而國民法院也無權受理的行政行動。可訴性行政行動普通須具有三個要素:1.須是擁有行政治理權柄的機關組織和小我所實行的行動,這一前提消除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查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其他不擁有行政治理組織的行動。2.須是與行使行政權柄有關的行動。3包養 .須是對國民、法人、其他組織權力任務發生現實影響的行動。[21]346-347行政行動可訴與否的尺度,現實上就是行政訴訟的受案尺度。現行行政訴訟法以及響應司法說明經由過程大批的法條規則受案范圍,其目標就在于界分可訴行政行動與不成訴行政行動之間的界線。
(二)符合法規行政行動與守法行政行動
符合法規行政行動是指具有了符合法規行政行動要件的行政行動,表示為主體符合法規、目標符合法規、內包養網 在的事務符合法規、權限符合法規、法式符合法規等等。守法行政行動則是指缺少了符合法規行政行動要件的行政行動,表示為超出權柄、濫用權柄、內在的事務守法、法式守法等等。符合法規行政行動與守法行政行動是包括外行政行動中的一種牴觸,二者互為存在的條件,卻又彼此排擠。兩者的迷信界定是對的掌握行政行動性質,正確厘定行政行動符合法規性與有用性的界線,同時也是依法保證符合法規行政行動,建構守法行政行動義務系統,完成法治行政的要害。由于我國行政訴訟軌制以符合法規性審查為準繩,國度賠還償付軌制以守法回責準繩為基本,這就必定決議了研討該分類的學包養 術和實行價值。行政訴訟中的判決品種年夜都是繚繞著符合法規行政行動與守法行政行動來睜開的。針對符合法規行政行動作出的重要是保持判決和採納訴訟懇求判決,而針對守法行政行動重要是撤銷判決和確認判決。
(三)對人行政行動與對物行政行動
對人行政行動與對物行政行動是基于行政行動所針對的對象行政分歧而對行政行動所作出的分類。以報酬直接收領對象,直接請求絕對報酬或不為某一包養 行動的為對人行政行動;而對物行政行動是指“斷定物的公法性質的行動。它針對的不是一小我,而是一個特定的物;調劑的不是小我的權力任務,而是物的法令狀況。”[22]197如斷定某一青銅器為國度一級文物,該行動的獨一受領者就是該青銅器,這就是典範的對物行政行動。對該范疇的研討有助于完美行政行動實際,確立行政訴訟管轄、擴展行政訴訟的審查范圍,完美國民的接濟道路。對人行政行動與對物行政行動的劃分對于斷定分歧的管轄準繩具有主要的研討價值。在中國行政訴訟軌制中,針對人身不受拘束的行政強迫辦法和針對財物的行政強迫辦法,其訴訟管轄是有差別的。針對人身不受拘束的行政強迫辦法實用選擇管轄,既可以由原告地點地的國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地點地的國民法院管轄,而針對財物的行政強迫辦法不實用選擇管轄,由原告地點地的國民法院管轄。由于物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觸及動產的依然遵守普通地區管轄,即由原告地點地的國民法院管轄,而觸及不動產的則采用特別管轄,由不動產地點地法院管轄。
面向司法的行政行動分類也是無法窮盡的,從某種角度下去講這也顯示出行政法學界對行政行動的研討程度和深度。“分類又是一種收拾準繩,它遭到文明的安排。分歧文明下有分歧的分類。分歧文明下,分類對常識的演變有分歧的感化,常識在分歧文明下,被分類收拾、整合和回結為過錯的或包括過錯的或對的的系統。是以,分類成為常識演變的路標”。[23]行政行動分類最主要的價值在于它有助于歸納綜合,可以或許增進懂得,可以或許領導深刻的查詢拜訪并有助于實際的扶植。但必需明白的是,行政行動分類無法涵蓋行政行動的全體而只能觸及行政行動的某些正面、屬性或特征,依據一個正面、一種屬性或特征對行政行動停止分類勢需要掩蔽事物的其他正面、屬性或特征,分類更關懷事物的差異而非事物的聯絡接觸,分類自己也長短常有局限的。
注釋:
①拜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年夜學出書社、高級教導出書社2007年版,第182頁;周佑勇:《論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的差別》,《法商研討》1996年第5期。包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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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年夜勇(1979- ),河南省湯陰縣人,東南政法年夜學行政法學院副傳授,法學博士
起源:《法令迷信(東南政法年夜學學報)》2013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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